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通信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业通信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合同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文件经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签订的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数额、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实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奉贤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在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的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受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以签收日期为准)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合同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以书面文件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设计,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认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定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达发包人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脚夫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仪表)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带博爱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到达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申请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协议解决,或依据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结算工程价款,就竣工结算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就可有争议的工程提请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或申请仲裁,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入与文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等标准的通知”(邮部[1995]626号)的附件中“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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