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吉通、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北京邮电设计院:
依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了《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费计费标准规定(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是邮部[1995]626号文的补充,在增列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费后,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如下:
一、工程监理费应单独计列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预算表(表五)序号11,原序号11、12改为12、13。工程监理费=工程费×费率。
二、在增列工程监理费后,建设单位管理费统一按邮部[1995]626号文发布的费率标准的50%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OOO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标准规定(试行)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dcc.cn/2000/12-16/326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