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中“流动施工津贴”的通知

http://www.ccicc.cn   1997-01-15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个计划单列市局,部属设计、施工单位,部通信干线管理中心,总参通信部:


  邮部(1996)626号文规定:“流动施工津贴标准按财政部规定的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的60%计取”。是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070号文第八条(一)款、第十六条规定和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劳薪字(1993)35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复函》要求,结合通信工程点多、线长、施工条件差的特点,流动施工津贴综合取定为每工日4.8元。财政部于1996年2月1日以财文字(1996)2号文发布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对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作了调整,但目前劳动部、财政部对流动施工津贴标准仍为平均每工日3.5元,而且其他部此项标准均无变动。为此,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中流动施工津贴标准仍按财政部(92)文字070号文规定的出差人员伙食补贴的60%计取。既不分地区每工日4.8元。


  今后流动施工津贴的变更以部发文为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

关键词:流动施工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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